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自動化與監控系統設置對工地管理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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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時間:2022/05/25

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自動化與監控系統設置對工地管理的助益


110年10月18日新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控及計測設備加以規範,此乃管理辦法本次修正之新增部分,而根據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所附的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此一新增條文乃參考美國Nebraska州之空氣品質法(Nebraska Air Quality Regulations)制定,針對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或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應依管理辦法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的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


目前國內有相當多行業面臨人力資源短缺危機,營建工程從業人員常因工程案的結束或開始而須遷移他處,有些工地離家過遠導致須短期或長期離鄉背井,因此營建工地近年來也一直面臨人力流動頻繁卻又找不到合適人才補缺的問題,因此,有越來越多營建工地在污染防制設施的設置操作上導入自動化與監控系統,若結合自動化裝置如自動操作、自動記錄、自動監視、保護及警報等裝置,咸信可有效節省人力、減少人為操作失誤、降低能源損耗及運轉費用,進而提升工地管理效率。


屏東縣轄境內之營建工程,若工期涵蓋新修正管理辦法施行日(111年11月1日)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請務必及早依新規定設置,業者若有相關問題,來電詢問可撥08-7350849,將安排專人為您解說。

檔案下載: huanyu202205250501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