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地於空品不良期間應注意依空品預報啟動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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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時間:2022/08/08
環保署111年3月3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原名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此辦法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於82年8月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並於106年之修正中,建構了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機制,明定空品惡化達不同程度時,規範降低污染源排放及民眾應防護事項。本次修正係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修正公布,本辦法因授權依據已修正,加上授權範圍新增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警告發布,以及因應近年於空品不良應變工作上之實務需求,故檢討修正以強化空品不良期間各項應變作為及降載減排之成效。
本縣近年在營建工程環保教育宣導會上加強宣導之「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也納入該辦法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依空氣品質預報資料執行行為管制,限制相關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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